轉知教育部書函以,亡故支領月退休金教師如無合法之遺屬一 次金領受遺族,得由實際辦理其喪葬事宜之其他親屬,向原服務學校申請喪葬費用,請查照。
新北教人字第1102160502號-月退休教師死亡無合法遺屬.pdf
臺教人四字第1100139537號-月退休教師死亡無合法遺屬.pdf